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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0-03-0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第一部分 市工信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市工信局2020年部门预算表
一、2020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20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分单位)
三、2020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四、2020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五、2020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按功能科目)
六、2020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七、2020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表(按功能科目)
八、2020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20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十、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情况表
十一、2020年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二、2020年部门(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三、2020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四、2020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五、2020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六、2020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七、2020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十八、2020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明细表
十九、2020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市工信局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市工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拟订工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的融合。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发展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运行情况,协调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拟订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工业行业管理,指导工业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四)分析工业经济发展趋势,提出调节政策建议和调控目标;负责日常工业经济的运行调控;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五)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拟订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有关问题。
(六)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协调落实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各项支持政策,构建企业技术开发创新体系;组织实施科技重大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九)负责工业招商引资及项目落地工作;负责协调中省直大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责中省直大企业与本市资源共享、产品协作配套、培育企业集群等合作工作;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利用地方资源优势延伸产业链、配套发展。
(十)依法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参与拟订交通产业发展政策,协调解决综合运输问题。
(十一)指导协调通信运营业的发展,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十二)统一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三)负责协调推进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除公共电信网)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四)拟订发展国防科技工业规划和政策,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重组;负责军工电子行业管理;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军工单位与地方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和核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融资担保工作,组织开展融资服务;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协调中小企业上市、发债、租赁等多渠道融资工作。
(十六)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创业辅导、技术支持、融资担保、信息服务、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发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理全市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投诉,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十七)主要负责“智慧城市”建设、管理、运营,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市电子政务外网的建设、管理、运维,负责政府网站群系统的建设、管理、安全、运行维护,强化大数据管理及应用工作,负责地理国情监测工作,负责“天地图·抚顺”的运行、管理。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抚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抚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本级
第二部分 市工信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抚顺市工信局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市工信局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市工信局2020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市工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市财政拨款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市工信局2020年收支总预算1400.17万元。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20年,市工信局部门收入预算1400.17万元,比上年减少0.8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00.17万元,减少0.85万元。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20年,市工信局部门总体情况支出1400.17万元,同比减少支出0.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29.79万元,增加3.2万元,同比增加0.2%;项目支出70.38万元,减少4.05万元,同比减少5.4%。增加基本支出的原因主要是人员增加。

二、关于市工信局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市工信局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400.17万元,收入预算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具体包括: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400.17万元。按功能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50.9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60.69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639.3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9.2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20年,市工信局部门财政拨款收入预算1400.17万元,比上年减少0.85万元。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20年,市工信局财政拨款支出1400.17万元,同比减少支出0.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3.2万元,同比增加0.2%;项目支出减少4.05万元,同比减少5.4%。增加基本支出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人员增加。

三、关于市工信局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市工信局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400.17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50.95万元、行政单位医疗支出160.69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568.9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9.21万元。人员经费1217.43万元,主要包括:在职及离休基本工资、独生子女费、各类社会保障缴费、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等。商品和服务支出182.7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办公取暖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租赁费、培训费、会议费、印刷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差旅费、车辆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四、关于市工信局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数8.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8万元,公务接待费0.8万元。2020年预算数与2019年预算数相比减少3.4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20年市工信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82.74万元。
(二)预算绩效情况
    2020年所有项目支出均填报了绩效目标,共涉及4个项目,项目支出预算合计为70.38万元。单个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指标详见附表。
(三)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没有数据的情况说明

2020年预算中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性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及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因此“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预算明细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明细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及“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共五张表中没有数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1.资源勘探信息等(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2.资源勘探信息等(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