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抚顺市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月22日
抚顺市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培育和创建,发挥绿色制造在我市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形成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抚顺市内组织开展绿色制造单位的梯度培育、创建和动态管理。绿色制造单位是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统称。
第三条 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四条 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建设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化发展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遴选发布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单位,推荐申报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单位。各县区(含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制造单位的挖掘、培育和推荐工作,做好辖区内绿色制造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挖掘培育
第六条 各县区(含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具备绿色制造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建立绿色制造单位培育库。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做好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适时组织开展绿色制造政策法规的宣贯培训。
第七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抚顺市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或经过绿色化改造能够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达到40%以上;
2.发布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工业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或经过绿色化改造能够达到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抚顺市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或经过绿色化改造能够达到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条 企业、工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鼓励企业采取自评价方式)编制评价报告,并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区(含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单位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工作流程和评价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各县区(含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工业园区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在征求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将本辖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企业、工业园区按要求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对象原则上应先纳入所在县区(含高新区、开发区)绿色制造单位培育库。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聘请专家或其它方式,依据相关要求和标准对申报的企业、工业园区进行评审(必要时采取现场评审考察),择优确定年度市级绿色制造单位遴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单位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单位认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有关标准和要求,经综合考量后择优确定:
(一)绿色工厂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标准清单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重点用能设备能效达到节能水平的工厂。
(二)绿色工业园区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工业园区应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用于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行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要求,从市级绿色制造单位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公布的省级绿色制造单位同时列为市级绿色制造单位。
第十五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工业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绿色制造单位: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直相关部门反馈信息);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等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绿色制造单位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国家、省、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单位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报送上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复核。各县区(含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加强指导和日常监督,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绿色制造单位中的企业或工业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十五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绿色制造单位中的企业或工业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县区(含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工业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到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单位的,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第二十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在评价过程中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企业或工业园区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市、县区(含高新区、开发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有关部门对绿色制造单位在技术改造、绿色金融、政府采购、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绿色制造单位培训,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三条 参与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绿色制造单位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积极申请“企业绿码”,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绿色工厂产品采购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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