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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3-10-1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委托  机关:抚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郭宝臣

地      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振兴大厦

受委托单位:抚顺市节能监察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王岚

地      址:抚顺市新抚区新抚街道西七路3号

为更好依法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规范我市工业节能监察行为,提升工业节能监察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研究,抚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抚顺市节能监察行政执法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工业节能监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1.按照节能监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委托机关负责领域的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督检查;

2.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以及不合理的用能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机关有权对受委托单位在受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2.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限期整改。

3.委托机关应当支持、指导受委托单位独立开展受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并协助受委托单位与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沟通,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效顺利进行。

三、受委托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项,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2.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所产生的任何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3.受委托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程序、按委托权限开展工业节能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否则,所产生的任何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3年6月15日至2026年6月14日

五、委托执法范围

抚顺地区

 

 

 

 

 

 

 

 

委托机关  (公章)               受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报抚顺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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