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具体事项 | 承办 科室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检查 方式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
1 |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电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2 | 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国防科技军工科 | 《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2010年2月20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现场检查 | |||||
3 | 对监控化学品的检查 | 行业管理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用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将“对监控化学品的检查(专项计划、重大案件除外。)”职权下放至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设区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现场检查 | |||
4 | 对盐产品生产、批发单位的检查 | 行业管理二科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令)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5 | 对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信息化科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工信部令2023奶奶第66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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